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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评审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7-10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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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相关评审规定,社保基金会将依规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境内托管机构评审。现将申请条件、申请时间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托管经验或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参加境内托管机构评审。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截至本公告日,最近3年没有实际从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托管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二)截至本公告日,最近3年在从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或其他托管业务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相关的重大处罚;

具备下列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也可申请参加境内托管机构评审: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良好的财务及信用状况;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组织架构合理,配备有充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中国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经验;

(五)具有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确保养老基金资产独立、完整的条件;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七)具有独立、可靠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八)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截至本公告日,最近3年没有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监管部门相关的重大处罚。

二、申请时间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机构,如有申请意向,请于202071717时之前将申请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三套,电子版请刻录光盘)报送至社保基金会养老金会计部,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意向函、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评审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诚信承诺书。其中,申请意向函中应明确表明申请意向,列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符合本次评审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中,应列明最近3年实际从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或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的相关合同名称和合同有效期,或首次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合同名称、合同有效期限和业务开展时间;应提供实收资本、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证明;应对最近3年的违法违规事项和监管部门处罚情况进行详细充分的信息披露;应列明其他符合上述第(三)(五)(六)(七)(八)条件的相关说明;诚信承诺书中应承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情形的,在申请受理或专家评审阶段,社保基金会将终止其申请受理或专家评审;对于经过专家评审后成为托管机构,发现有上述虚假行为的,社保基金会将终止其托管业务,视情节严重程度禁止其35年参与托管机构申请。

(二)评审期间,上述申请材料中的信息如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机构须提交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四、后续工作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社保基金会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评审工作,包括评审公告、申请提交、申请受理、专家评审、社保基金会审定、结果公告、监管部门备案七个阶段。

社保基金会将对按时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申请,并发放托管计划书大纲。社保基金会将按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评审的专业机构,可通过如下方式与社保基金会联系。

评审工作联系电话:010-58362490

评审工作电子邮箱:pingshen_custodian@ssf.gov.cn

传 真:010-58362614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

邮 编:10003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0207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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