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的相关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会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本指南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社保基金会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社保基金会负责投资运营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等基金投资运营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披露公布。
涉及社保基金会内部事务信息,尚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需要另行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的信息,不在本指南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
社保基金会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直接规范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活动的法律法规、社保基金会章程;
2.社保基金会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社保基金会非常设机构及职能;
4.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年度报告;
5.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运营委托投资管理人、托管银行名录;
6.社会基金会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7.社保基金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8.社保基金会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社保基金会主要通过门户网站(网址:www.ssf.gov.cn)、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登陆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点击浏览、查阅各项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社保基金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受理机构
社保基金会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保基金会综合部)。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19层
传真号码:010—5836234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座02信箱
邮政编码:100032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填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具体的申请方式包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社保基金会门户网站“咨询建言”中的“信息公开申请”栏目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信息到达本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申请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要求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需信息,《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提交申请材料。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一个申请当中包含多个申请事项,或者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等情形的,受理机构可以口头或书面要求申请人进行调整。申请人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入我会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处理
1.审查
社保基金会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准确、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3.答复
社保基金会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答复分以下几类: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社保基金会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基金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