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账户的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4-21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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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保基金会与各试点省市签署的合同约定,个人账户受托管理政策包括:

一、个人账户基金由做实试点省级人民政府委托社保基金会管理,并入全国社保基金,统一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作为基金权益核算,按约定的收益率进行分配,五年为一个结算期;

二、社保基金会对受托运营的个人账户基金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并可动用全国社保基金风险准备金实现承诺的收益率;

三、结算期内,按会计年度确认记账收益。记账收益为按承诺收益率计算的金额加50%的超额收益额。超额收益额的另外50%计入个人账户基金风险准备金;

四、结算期满,若基金同期经营收益率高于承诺收益率,按基金同期经营收益率分配收益;若基金同期经营收益率低于承诺收益率,按承诺收益率分配收益,不足部分由全国社保基金风险准备金予以补足;

五、社保基金会按季度、年度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基金财务报告和投资管理报告,按年度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送个人账户基金资产净值和收益率情况,同时抄送相关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来源]:基金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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