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账户受托管理的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 2009-04-21 来源: 【打印】
分享到:  

2004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中,明确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部分(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基金”)由两省委托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

20069月,国务院又批复同意天津等8个省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并明确要求社保基金会负责运营管理除上海以外的其他7个省市的个人账户基金,并承诺较优惠的收益率。

200611-12月,全国社保基金会领导先后赴天津、山西、河南、新疆、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和湖北9省市,与各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就个人账户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充分交换意见,并于20061220日与上述9个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委托投资合同。社保基金会理事长项怀诚、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及各试点省市的代表出席了签约仪式。在签约仪式上,项怀诚理事长表示,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中央和地方都很重视,投入了很大的财力支持这项工作。受托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省市对社保基金会的信任,社保基金会将不负重托,恪尽职守,精心运营,努力实现投资目标,确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来源]:基金财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南翼    邮政编码:10003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码:bm58000001    京ICP备0504833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935号
建议使用1366*768及以上分辨率,IE11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div>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1/12/22 1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