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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配置的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 2012-05-24 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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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养老基金投资才起步不久,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的数量监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存款、国债及金融债投资比例不低于40%,企业债投资比例不超过10%,股票及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40%,境外投资比例不超过20%,直接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10%,信托投资比例不超过5%。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更是严格限制,目前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
在运用模型计算社保基金战略配置比例时,需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投资比例的限制条件置于最优化计算过程中,以保证由模型得到的最优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有的比例限制,保证了社保基金不会有太大的资产配置失误,对于保值增值的投资目标来讲,更侧重于前者。但这样的优化结果是一种次优选择,限制条件越少,越能发挥主动配置的积极性。在风险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加大权益类资产的比重,有利于长期收益的实现,即侧重于增值。
同时,风险预算应与资产配置相对应,即各类资产的边际风险收益比在最优的情况下相同。无论是大类资产,还是子类资产,应对其所包含的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仔细研究。理论和经验表明,配置的资产种类并非越多越好,分散化的出发点是降低非系统性风险,选择资产越多,其分散风险的边际贡献就越小,过犹不及。社保基金应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合理挑选投资品种,以经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不要被其他因素干扰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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