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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005年7月,为解决国有股境外减持资金欠缴问题,并使社保基金更多地分享中国企业成长的成果,经国务院批准,将国有股境外减持政策改为由社保基金转持的政策。
据统计,从2001年6月6日《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至2008年5月31日,全国社保基金累计获得的国有股减持和转持收入共894.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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