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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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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境外减持情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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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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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按此规定,截至2005年5月31日,社保基金会已向有关公司出具国有股委托出售文件27份。国有股减持收入合计为272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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