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股转持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
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七大报告精神,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于2009年6月19日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项事关民生的重大政策的出台,为全国社保基金开辟了一条稳定的资金筹集渠道,是国家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国有股转持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0年3月29日,《实施办法》颁布后新上市的65家含国有股公司,其国有股东全部履行了转持义务,共转持股份28.89亿股,发行市值198.27亿元;部分国有股东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共上缴资金3.65亿元。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实施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中,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已向其中206家国有股东下达了国有股转持通知,这些国有股东的应转持股份64.89亿股,发行市值510.82亿元,占全部追溯转持股份发行市值的80%。到3月29日,上述国有股东已有168家向社保基金转持股份54.42亿股,发行市值451.29亿元,占全部追溯转持股份发行市值的71%。此外,未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的国有股东还有619家,主要是地方国有股东,涉及应转持股份19.79亿股,发行市值127.56亿元,占全部追溯转持股份发行市值的20%。上述转持工作正在进行中。有关国有股东应承担的转持义务,未经批准不可“免、减、缓”。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决策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有关的国有股东尽快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