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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行业统筹基金受托管理的有关情况
[时间]:2010-05-10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已上缴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原行业统筹基金”)管理,并有利于其保值增值,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商审计署、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后,经报国务院批准,于2004年将原行业统筹基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社保基金会参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将原行业统筹基金与全国社保基金一起进行投资运营,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的负债进行核算,单独设立台账进行管理。截至20091231日,原行业统筹基金共计62.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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