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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构成,是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也是新加坡社保制度最具特色之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员给予救助,如对穷人发放津贴和救助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辅助部分。 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5年7月1日,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最初,公积金所包括的劳动者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也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系列公积金计划,包括的范围除养老保险外,还包括住房公积金、工伤、医疗、教育等方方面面。详见表1。 表1: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各项保障计划的导入时间 | 保障项目 | 计划名称 | 最初导入年份 | | 住房保障 | 公共组屋计划 | 1968 | | 住宅房地产计划 | 1981 | | 家庭保障 | 家庭保障计划 | 1981 | | 家属保障计划 | 1989 | | 医疗保障 | 医疗储蓄计划 | 1984 | | 健保双全计划 | 1990 | | 增进健保双全计划 | 1994 | | 填补医疗储蓄计划 | 1995 | | 退休保障 | 最低储蓄计划 | 1987 | | 最低储蓄填补计划 | 1987 | | 资产增值 | 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计划 | 1978 | | 非住宅房地产计划 | 1986 | | 基本投资计划 | 1993 | | 增进投资计划 | 1993 | | 填补购股计划 | 1993 | | | 教育计划 | 1989 | 资料来源:www.cpf.org.sg 二、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1、缴费率 雇主和雇员都向中央公积金缴费。1955年的缴费率为10%(雇主和雇员部缴纳5%),1968年上升到13%,1984年达到50%,目前基本稳定在40%,其中雇主交17%,雇员交23%。但由于公积金制度规定其会员可以将一部分积累额购买住房、股票和支付教育及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实际用于养老的公积金远低于40%的缴费率。为了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其他支付而影响养老保险,1987年政府规定,达到55岁后必须在其公积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充分保证60岁退休后可以购买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25%的最低终身年金。 2、中央公积金的构成 中央公积金是一个完全积累的强制储蓄计划。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普通账户(ordinary account)、医疗账户(medisave account)和特别账户(special account)。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情况下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其成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 3、管理机构 公积金管理局设理事会,由政府、职工代表、雇主、社会保障专家四方组成,主席由政府委任,日常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下设会员服务、雇主服务、人事、行政、计算机、内部事务六个部。 4、公积金存款利率 公积金存款的利率是由政府决定的。其中,普通账户和医疗账户的存款利率,都是新加坡四家主要的国内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华侨银行、华联银行和大华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但特别账户及退休账户上的存款利率则稍高于这个名义利率。其原因是,这两个账户上的存款的期限较长。 55岁以下的会员可以动用普通账户中的存款进行中央公积金局指定的投资。包括购置政府组屋、政府批准的保险项目和投资项目、支付教育费用以及向父母的退休账户进行填补性的转移支付等。这些投资都要通过中央公积金局指定的托管人来进行。托管人的资格通过托管法的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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