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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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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DC年金计划方案设计探讨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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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3-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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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DC计划的主要类型 缴费确定型计划(DC计划)已经成为国际上企业年金计划的发展趋势,在养老金制度发达的美国,由于税收优惠带来的激励机制,使得职工踊跃参与,从而推动了DC计划资产的快速增长,到2001年底已达到24520亿美元。 DC计划由企业发起设立,也被称为“个人账户计划”,企业、职工按照一个工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方式向计划定期缴款,到退休时,职工可以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也可以按月领取。员工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无论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费)都必须和企业资产严格实行“分账管理”。 DC计划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是401(k)计划,401(k)计划也被称为“现金或递延支付计划”(本专栏曾作过详细介绍),它允许职工扣缴税前工资的一部分进行养老投资,在59.5岁之前一般不允许取出。类似的是403(b)计划,主要针对慈善组织、公立学校等非盈利机构的职工,免税额度比401(k)略高。 货币购买计划形式更简单,只是确定一个企业缴费比例,职工退休时的待遇由账户的投资绩效决定,该计划通常在职工退休时采取购买保险年金的方式发放养老金并因此而得名。除此以外,利润分享计划、457计划、股票奖励计划、职工持股计划等都属于DC计划的范畴。 二、DC计划在方案设计上的特点 美国的DC计划尽管种类繁多,但同作为养老计划,在方案设计上也有很多共性和特色。计划方案中往往会涉及下面几个要素。 参与条件(eligibility) 雇主需要制定标准,以决定养老金计划的覆盖群体,很多企业采用年龄和服务年限来决定一个职工是否可以加入养老金计划,例如“年龄在21岁以上,且已在企业供职一年以上”等,这样做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鼓励职工为企业长期服务。由于很多DC计划每年都是在一个固定日期更新个人账户资料,为了避免拖延时间,法律还要求,职工满足参与条件后,企业必须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为其办理手续。 授权(vesting)要求 指的是职工获得企业缴费部分权益的条件,通常与工作年限有关,职工达到这一条件,例如工作满5年,以后即可永久享有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最常见的是“逐年递增授权”方式,例如有企业规定,在职工工作满两年后,可以获得20%,三年后获得40%……6年后即可获得100%的授权。企业往往会制定一个严格的“授权年限表”。职工如果在退休前离职,则据此转移养老金权益,由于账户运作管理需要费用,企业一般不会为其继续保留账户。那部分未满足授权年限而被扣除的“罚金”还需要在其他职工的账户中进行分配。 缴费方式 DC计划的缴费很灵活,最早大多数企业养老计划都是企业缴费,个人不缴费,因此资产增长缓慢,但随着政府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储蓄转化为养老金资产,大大刺激了DC计划的发展,401(k)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401(k)计划从无到有,短短20年资产就超过了1.8万亿美元。在缴费比率方面,以401(k)为例,职工缴费上限是年薪的15%(最高不超过11000美元),雇主缴费比例一般在职工缴费额的25%以下。 避免歧视 美国法律禁止福利计划过于偏向高收入雇员(法律对高收入雇员有明确的定义,如持股达5%,或者年薪超过10万美元等),并且制定了两条“检验标准”——覆盖率检验和平均福利检验,因此在方案设计中必须考虑相关规定。覆盖率检验是指养老金计划覆盖普通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覆盖高收入雇员比例的70%。后者是指普通收入职工的平均待遇不得低于高收入雇员的70%。不符合这两条标准的养老金计划,将被课以惩罚性税收。除此之外,针对401(k)等不同类型的计划,劳工部还制定了更多更具体的反歧视检验标准。 服务机构 与DB计划有所不同的是,DC计划的管理服务已经完全市场化,投资咨询、托管、行政管理、记账等服务工作都“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由于雇主为了规避风险,投资选择权开始向个人转移,很多计划在方案中提供十多种不同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产品,以供职工自行选择、自由转换。例如,聘请投资咨询公司帮助选择一组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同风格的股票基金等。法律规定,计划发起人至少向职工提供三种风险、回报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的投资产品,投资目录每三个月应更新一次等。 三、美国DC计划方案设计给我们的启示 我国当前正在积极推进企业年金事业的发展,美国企业DC计划在方案设计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是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的处理,美国企业在方案设计中既注重利用养老金福利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鼓励职工为企业长期服务,同时也兼顾到不同收入职工之间的公平,避免出现各种歧视行为。 其次是实现市场化运营、让专业机构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运作。“外包”方式的采用使企业能够选出最适合自己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既降低了成本,也能促进运作效率的提高。 再次是鼓励员工参与,这一原则在资金筹集、信息披露和扩大投资选择权方面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资金筹集方面,企业缴费毕竟有限,只有吸引个人参与才能使企业年金规模迅速扩大,而让员工参与投资选择则能使企业避免承担过多的责任。 最后应该指出的是,美国政府陆续出台各种配套政策法规是使得各种DC计划不断发展壮大、并能规范运作的保证,政府的税收优惠、禁止歧视、保障职工自由选择权等政策实际都已融入了计划方案之中。而我国相关问题的立法工作却还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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