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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他山之石
美国养老金体制与管理概况
[时间]:2002-02-21
由于国家体制的不同,国情的区别,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养老退休体制和系统。我们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美国的体制及管理情况。美国养老保障体制的行政管理及变化 PWBA是美国养老金与社会福利管理局的英文缩写,1986年前,PWBA被称作“养老金与福利事业计划”。它隶属美国劳工部,是负责管理、执行法令、监督强化各项养老退休计划的管理执行部门。1986年PWBA获得了对受托机构/人及其审计和监管的权力。1978年以后,经过政府行政部门的几次调整,一种监督—平行式的管理模式基本形成:劳工部主要负责报告、披露和受托机构/人的资格和管理;国税局负责退休养老金、退休计划的发起、参加、权限和缴费;而劳工部则有权介入、处理任何损害、影响参加人权益的事件。美国养老保障体制的历史发展及意义 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的实施对美国养老退休制度起了深远的影响。其重点是:1. 保护养老金计划参加者和受益人的权益,要求养老金计划的发起人向参加者和受益人提供所有与计划相关的正确信息;2. 要求所有管理计划的机构/人(包括所有中介受托机构/人)必须符合实施计划的标准和法律条款;3. 负责向社会披露和向有关部门报告ERISA法案中颁布的各项条款细则和执行情况;4. 对参加合格退休计划的人给予种种税收优惠;5. 设立民事法执行程序来保护参加者及其受益人权益,并使其获得应有的福利。 ERISA法案在1984年还做了重大修正:降低了计划参加者的最大年龄设限;对参加者由于离职太久可能失去信用(积分)的时间段进行了延长;通过了《合格家庭关系法令》,使配偶离婚后仍享有养老金的权利;终止了养老计划中雇主限制雇员在接近退休年龄时参加计划的权利和冻结65岁年龄以上参加者的福利。 同时,在ERISA法案精神的指导下,1985年的COBRA法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进了新的部分:要求对雇员及其受益人做持续的医疗保健计划,以及覆盖面对雇员应更具有可携性和安全保障性等。美国养老保障体制的基本结构 美国的养老金体制基本分成两大部分,由政府直接参与管理、适用于政府雇员和社会基本保障系统的限定型计划(DB计划)和由私人管理,政府监督、适用于一般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型计划(DC计划)。1974年ERISA法案实施之前,企业多采用DB计划,采取统一设置、融资、管理、投资、支付的形式。雇主按雇员工作年限、收入情况为其缴费,确定其支付水平,并以此水平支付雇员到死亡为止。DC计划,又称私人养老金计划,是组成美国养老金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它基本采取个人账户的形式,由专业的中介公司来管理。其中分成团体和个人两部分。团体计划一般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以年金或保险金的形式设置、经营和管理。团体计划中的私人部分则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设置计划(以缴费形式而言,有DB和DC两种)。著名的401K、403B和PSP等计划都属于私人计划中的DC部分。以ERISA法案为实施标准,其中符合其条款的被确定为“合格计划”,不符合的则以“不合格计划”对待。这类计划的特点是:雇主和雇员依照税务标准,以雇员(和雇主)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定期向计划缴费,雇员可在退休时分次或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同时,依计划的不同,雇员(和雇主)从计划中可享受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税收优惠。美国养老保障体制的现状及改革 从目前全球范围看,许多国家仍采用较单一的社会保障体制。长期融资不足,积累不平衡,投资回报低,支付困难,人口老龄化的压力等都对这种体制带来很大挑战。各国政府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来尽量调整、改革现有的体制以缓解压力。美国养老体制是社会基本保障和私人投资、储蓄积累两种形式的结合,但也面临着同样的压力。历任政府在此问题上都有新的改革或修正方案提出或实施。但中心点基本一致:除保留现有的强制性养老保障体系外,还应大力发展建立自愿性的各类退休或退休补充体系,进一步降低替代率,形成更多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在1986年的《税法改革修正案》中,政府加大了鼓励和引导自愿性企业退休和个人退休投资计划的力度,其目标之一在于缩小国家强制性计划的规模。同时,在细则方面也不断地进行修正,比如:提高退休年龄,延长缴费和推迟享受待遇的周期;加大自愿性企业退休计划在整个养老保障体制中的比重;改变养老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扩大其投资范围和种类并给予更多的自主权,如增加在股票/共同基金中的投资比例;设计、利用更多的税收政策鼓励各种类型的投资计划,如采用抵税、缓税和免税的优惠方法等。这些都有利于使社会原有的体制逐渐向更多层次、更多元化的体制转化和发展。
    周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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